请考虑以下代码:
class Foo {
public:
explicit Foo(double) {}
};
Foo * test();
Foo * test() {
return new Foo(Foo(1.0)); // (1)
}
我的问题与第(1)行有关。这与我花了一些时间进行跟踪的错误非常相似。我没有注意到由于复制/粘贴错误而两次指定了该类型。正确的行显然是:
return new Foo(1.0);
有趣的是,此更改似乎也可以无警告地进行编译:
return new Foo(Foo(Foo(Foo(1.0))));
为什么这些示例即使在带有-Wall -Weverything
标志的情况下也不会发出带有警告的警告?为什么Foo::Foo(double)
接受Foo的实例作为有效double
参数?这是运算符的某些特殊行为吗?
我的原始代码是在较大的上下文中使用的,并且已使用两个基于LLVM-3的编译器进行了测试。两者编译时都没有警告或错误。有了它,代码实际上按我的预期运行了,实际上我有一段时间没有意识到有错误了。另一个实例的Foo实例的行为非常奇怪-我无法真正正确地描述它-好像返回的指针的更高版本“神奇地”变成了与原始指针不同的值,从而导致两个协作对象之间的状态不匹配本来应该持有指向共享Foo的等效指针的对象,但是由于某些原因,在分配后它们持有不同的值。直到我了解这里发生的事情,这似乎才是真正的怪异!
有趣的是,以下两个编译器均可进行编译:
class Foo { public: explicit Foo(double) {} };
class Bar { public: explicit Bar(double) {} };
Foo * testFoo() { return new Foo(Foo(1.0)); }
Bar * testBar() { return new Bar(Bar(1.0)); }
但是以下版本没有:
Foo * testFooBar() { return new Foo(Bar(1.0)); }
编译器会自动生成一个副本构造函数,Foo(const Foo&)
并可能还会根据确切的版本/设置移动构造函数Foo(Foo&&)
。这与new运算符或任何指针魔术无关。您的代码只需调用编译器为您定义的完全正常的复制/移动构造函数。就这样。此行为是标准规定的。不可复制的类(至少在标准的原始版本中)几乎毫无用处。
如果您不希望自动生成副本构造函数,通常的技术是将它们定义为已删除或私有。
还要注意,在某些情况下,编译器有权从程序中实际删除整个对象,尽管通常情况下不应这样做。如果使用Foo构造函数中的Foo指针设置hijinks,则必须在所有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中严格处理它们,这意味着必须编写自己的复制/移动构造函数,析构函数和赋值运算符,否则您会来编译器隐藏对象时的裁剪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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